检察院打电话告知不起诉去签字
1. 如果你接到检察院的电话,被告知不需要起诉而需要去签字,那么可能是有一些误解。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去签字。
2. 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院负责人做出的,通常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撰写审查报告。这份报告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可能需要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作出后,相关文件会被留档保存。
3. 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它规定了审查起诉的具体程序。办案人员需要在审查案件后制作审查报告,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这些意见会经过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然后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4. 如果办案人员认为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他们可以在审查报告或量刑建议书中提出。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非规定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否则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检察院打电话告知不起诉去签字
1. 如果你接到检察院的电话,被告知不起诉并需要去签字,这里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信息。
2. 通常情况下,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并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去签字。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院负责人做出。
3.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需要起诉,会撰写审查报告。
4. 这份报告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最终由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不起诉。
5. 一旦决定不起诉,这个决定会被留档保存。
检察院说不起诉了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因为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是行为人的行为犯罪程度轻微并且有悔罪的表现,或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的,检察院都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相对不起诉的对象,实际上是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当受到法律处罚,但是有其他法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让写不起诉申请书意味着啥
检察院让写不起诉申请书意味着不应该再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非常轻微的情况。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
一、不起诉决定书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
第二,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诉讼制度上的应用。
第三,结案迅速,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是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是否需要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则会继续侦查,侦查结束后,再会向检察院申请是否进行起诉。在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会在电话里说不起诉吗
检察院会打电话说不起诉。
刑诉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法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需要说明,并不是所有案件一律都得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之后才能作不起诉决定。而是强调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调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一次还是二次,当然最多不能超过二次。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另外,在作出三种不起诉决定时,均需报经检察长决定。如果是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检察院通知去签字
法律主观:
要被害人签字。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 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 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本规则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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